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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10-16 10:12:00
〖发布日期:2008-10-1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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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58号

正蓝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多伦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盟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巩固和发展种子产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完善法制,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一)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二)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三)以质量监管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2007年6月30日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2007年7月1日起,与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分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发改、农牧业等部门不再安排有关项目和资金支持。(二)做好善后工作。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三)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我盟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96号)精神,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保证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认真抓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和趁机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管机制,发挥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在全盟逐步建立起结构严谨、职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种子管理体系。(二)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种子管理队伍的思想、技能、作风建设。组织种子行政执法、质量检验和品种试验等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参照农业部相应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严明的高素质种子管理队伍。(三)健全种子标准体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盟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定,将企业的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加大种子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强化标准化意识,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四)强化保障措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工作职能,并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事业经费。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8号令)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进入市场资质的审查,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加工检验设施、人员资格等方面必须实地考察,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种子经营 者必须出具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要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旗县市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种子法》赋予的职责,做好对农作物种子“两证”的审核和核发工作。对已发证照的种子企业,按照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对资质条件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企业,要依法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实行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严把种子生产源头关、市场准入关和种子质量关,开展从种子生产到市场销售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种子企业和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抽查,企业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在春播前,抓好种子质量的全面抽查,在农民购种高峰前,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指导农民购种。在收获时,加大对产后种子质量的监管。对于监督抽查一次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吊销其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抽查不合格的种子,不得销售,已经销售的要责成生产经营单位限期追回,并依法处理。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对商品种子生产进行统计,做到及时反馈。同时,建立种子市场信息监测点,及时掌握种子供需及市场价格情况。在发生供需失衡情况下,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依法加大对种子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障生产用种需要。
   五、工作步骤
   4月15日—30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5月1日—20日,进行体制改革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并做好政企分开后的善后工作;5月20日—30日,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6月1日—30日,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向自治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
    六、加强组织领导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盟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行署决定成立全盟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斯琴毕力格 副盟长
    副组长:额尔登孟克 盟长助理
            刘建军     行署副秘书长
            青格勒     盟编委会副主任
                  盟农牧业局局长
     员:张黎明     盟发改委副主任
                  盟财政局副局长
            夏永旺     盟人事局副局长
                  盟劳动社保局副局长
            翁发满     盟农牧业局副局长
            刘德生     盟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翁发满(兼)。
                       200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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