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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关于鼓励围封转移集中搬迁区农收民到二、三产业就业的意见
2008-10-08 08:31:00
〖发布日期:2008-10-0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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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关于鼓励围封转移集中搬迁区农收民

到二、三产业就业的意见 

 

为保证全盟围封转移战略的顺利实施,积极引导集中搬迁区(以下简称搬迁区)农收民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根据盟委、行署《关于印发〈实施围封转移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锡党发[2003]1 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扶持政旅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围封转移战略实施中集中搬迁,有劳动能力,并有愿望到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搬迁区农牧民,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 《 再就业优惠证 》 。

1 、在搬迁区内,以户为单位整体搬迁到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并且其承包的草场围封禁收五年以上的农收户。

2 、通过放“苏鲁克”等形式将性畜全部转移到农区或盟外已经两年以上拟到城镇二、三产业就业的农牧户。

3 、以户为单位彻底解除草场承包关系,整体迁入城镇,并且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农牧户。

(三)《再就业优惠证》 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在城镇二、三产业就业的搬迁区农收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迁出地政府出具的围封禁牧相关证明材料和介绍信,向迁入地苏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当地围转办审核无误后,送当地再就业工作综合办公室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由围转办转申报苏木(乡)镇政府送交本人。

(四)《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从事个体经营的,《 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 再就业优惠证 》由用人单位保管。

(五)《 再就业优惠证》是搬迁区农收民进城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应记录搬迁区农牧民的基本情况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各地要免费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 再就业优惠证 》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领取 《 再就业优惠证 》的搬迁区农收民进城就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苏木(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立搬迁区农牧民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搬迁区农牧民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二、鼓励搬迁区农牧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搬迁区农牧民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带助解决好搬迁区农收民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搬迁区农收民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搬迁区农牧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办事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搬迁区农牧民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搬迁区农牧民,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四)搬迁区农牧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围转办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欲;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利息补贴,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三、鼓助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搬迁区农收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牧)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收)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牧)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牧)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牧)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收)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各类企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可将招用的搬迁区农牧民与下岗失业人员合并计算。

(一)招用搬迁区农牧民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禁收区农牧民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 《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或 《 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 《 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招用搬迁区农牧民,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对已经办理城镇户口迁移手续的搬迁区农牧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四、强化和完善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搬迁区农收民及其有工作能力,并有意愿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子女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就业服务部门要组织专人定期进入搬迁区对农牧民进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服务。同时,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搬迁区农牧民及其子女可享受补贴性再就业培训。培训专业设置要尽量符合广大农牧民求职意愿,并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以便于培训结业(鉴定)后尽早实现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搬迁区农牧民及其子女就业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培训搬迁区农收民及其子女,培训时间必须在2 个月以上,培训合格率不低于 90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组织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率不低于 70 %。鉴定结束后,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鉴定合格学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这些学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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