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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国家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提高 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安排的国债资金、各 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种 专项资金、生态建设资金以及利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各种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凡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使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全盟国家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盟国 家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盟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盟计划、监察、审计、财政及盟直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盟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盟 国 家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解决全盟国家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决定 对全盟国家投资项目建设中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事宜;指导领导小组办 公室(或成员单位)开展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稽察、审计及督查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 室设在盟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由盟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履行审批计划情况;监督检查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 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财务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 检查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情况;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资金拨付及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相应的处 罚意见,并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 各旗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全力抓好本地区国家 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 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质量不高或评估 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予申报、审批。 第八条 国家投资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或内容,不得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须由项目主管 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报告,待原审批部门(或按规定权限)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投资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的同时,由盟计划委员会负责 ,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开工前培训,并签订责任状。 第十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行旗县市行政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 领导终身责任制,各旗 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国家投资项目的工程 建设、资金管理、资金筹措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代表对所 承建国家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负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的确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有 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投标。需采取邀标形式的项目,必须向盟行署提出请示,由行署审批后实施。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制,项目的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均要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 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建设单位每月向项目 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 门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 小组通报一次工程建设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六条 盟、旗两级计划部门和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 设程序和建设进度,分别建立项目档案,不断补充完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按国家 有关规定和各项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审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国家投资的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项目建设初期 ,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 施工需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部分启动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预付;项目建设过程中, 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报账的形式,向财政部门分期申请其余工程款,由财政部门分期予以拨付 。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制。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项目 实施主管部门都要开设 专户、设立专账、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在资金运行上,从上级财政到建设单位,实行全过程 封闭运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盟国家投资项目进行一到两次监督检查。 国家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项目审批计划的履行情况、配套资金及其他各项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国家投资的生态和农牧林建设项目由盟围封转移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盟、旗两级计划、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领导 小组统一安排,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稽察、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盟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 活动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在项目检查、稽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核 实后,提出整改意见,提交盟行署研究下发。各有关项目责任单位要在限期内予以落实。 第二十五条 计划、审计、监察、财政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适 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相应核减该地区、该部门下年度投资额。 第二十七条 对在国家投资项目建设中严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 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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