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备的科技示范推广体系,发挥科技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科技引路,典型带动的发展格局。因此要在全盟全面开展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培育建设工作。 第二条 为了实现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科技示范嘎查村、示范户的重要作用是:通过引进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进行科学种植养殖,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增收致富。进而辐射带动周围嘎查村、农牧户实现依靠科技发家致富。要让培育建设的科技示范嘎查村、示范户成为新技术引进试验区(户)、新技术应用示范区(户)、新技术推广核心区(户)、生产发展致富区(户)。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科技示范嘎查村的建设标准: 1、该嘎查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在全苏木乡镇中属中等以上水平。 2、嘎查村要具备基本的农牧业生产设施条件。要有开展技术示范的场所或基地。 3、嘎查村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运转有力,配齐科技副嘎查(村)长,要有科技服务小组或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并且协会活动活跃。 4、嘎查村要有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种养的主导品(畜)种应是优良品(畜)种。 5、嘎查村要有科技培训活动场所,党员干部和青壮年农牧民要经常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每年至少接受二次培训学习。青壮年基本扫除文盲。 6、嘎查村要有接受和使用新技术的积极性,能协助上级科技单位开展新品种引进试种,新技术引进试用等科技试验示范工作。 第五条 科技示范户的建设标准: 1、该农牧户总体生活水平处于嘎查村中上等水平。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家庭和眭,邻里团结,干净整洁。 2、家庭主要成员应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获初级技术员以上绿色证书。 3、家庭主要成员经常参加技术培训,收听收看收音机、电视机播放的农牧业生产技术节目,能熟练掌握1--2项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 4、积极开展农牧业结构调整,农区示范户种植主品种是优良作物品种,且有3--5亩水浇地,灌溉措施采取喷灌、管灌、渠道衬砌节水形式;牧区示范户养殖的主畜种是优良畜种,良改比重达到75%,且有一处配套高产饲草料基地或一千亩以上打草场。 5、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按照模式化种植和养殖技术进行生产。饲养牲畜户能够按照要求实行春季休牧、划区轮牧和围封禁牧,且能初步做到"槽斗具备、长草短喂、饲料粉碎、营养搭配"。 6、热爱科学,在生产实践中能不断改进生产经营方式,进行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活动。
第三章 培育方式
第六条 各地科技部门对已确定为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的要进行重点培育,建卡立档,规范运作。 第七条 各地科技部门对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要进行技术重点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生产技术指导及免费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各地科技部门要重点保证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的生产技术所需,要做到适用技术"明白纸"人手一份,模式化养殖技术手册(要点)每户一册。 第九条 各地农牧业新技术示范试验科技项目要优先投向科技示范嘎查村或科技示范户。 第十条 各项科技工作诸如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技术承包、适用技术推广、农技协建设等都要优先考虑在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中进行。
第四章 组织申报与命名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由相应旗县市(区)科技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科技局确定本地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后,要将名单报盟科技局备案,如有变动更改,上报调整名单。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经当地科技部门培育建设后,如确实达到示范标准,可命名为旗县市(区)级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同时对示范作用明显、能起到技术引导功能的可申报盟级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 第十四条 盟科技局对各旗县市(区)科技局申报的旗县市(区)级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进行审核验收,对通过验收标准的,下文命名为盟级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予以授牌,并在科技项目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同时对在培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旗县市(区)科技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盟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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