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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内发改费字[2007]476号
自治区直属各收费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价费发[1999]4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自治区直属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范围是,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中有收费行为,并按规定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国家和自治区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严格得到落实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三、《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提供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报告书二份(报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各一份),《收费许可证》正、副本;2005、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2005、2006年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存根,收费票据购领证,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申领但未申领《收费许可证》就实施收费的,票据领购部门不予核发收费票据,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间:2007年5月8日至6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电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0471—6944364
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0471—694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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