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

    担保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和反担保物权关系法是其基本的担保物权法,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担保物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

    担保物权法加入中国物权法,形成了民商合一型的新式物权法,给予中国物权法增添了不少份量,同时利用担保物权法也对中国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法律与法锁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更强。

    二、基本特征

    担保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担保物权中心论。亦称优先受偿权强制论。担保物权一旦设立,所担保的标的物或者权利就进入债权人监控的视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由财产所有权人变成了担保财产受信托物权人,债权人由他物权人初次变成了担保财产委任信托物权人、最后变成担保财产准处分权人以至担保财产所有权人。

    担保物权中心论是一种反所有权中心论的新型物权法理模式,对于所有权而言是逆时针旋转的物权化方向。其中心任务是要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要解决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一般而论,留置权强于质权、抵押权,质权强于抵押权。其中,最高额抵押权强于一般抵押权,权利质权强于动产质权。

    二是担保信托关系论。亦称所有权受限制论。担保物权之所以受到债权人青睐,并且为债务人所愿意接受,是因为在担保过程中形成了互为信托的新型财产权关系。原则上,债权人是担保财产的信托物权人、债务人是担保财产的信托义务人。具体情势下,在债权人已经占有担保财产的情势下,债权人要保证所占有控制的担保财产不毁损、灭失。如果没有约定,债权人既不能提前、也不能迟延实现担保物权,因为债务人有权抗辩债权人强迫还债或者无端占有担保财产。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得积极配合债权人清偿债务。

    担保信托关系论是比合同关系论更具法律强制力的物权杠杆和经济杠杆理论。合同关系论是一种软约束力的方式,主要依赖于债务人自觉遵守合同条约,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占有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故合同违约、拖延债务的现象险象环生。担保信托关系论赋予债权人以对于所担保财产的占有控制权、优先受偿权等特种物权,可以责成债务人限期还债,债务人不能随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时间,更不敢逃避债务。

    担保信托关系也是围绕财产所有权展开的,而债权人不能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先决条件。原则上,要么以金钱另外清偿债务,要么就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清偿债务。无论是紧俏商品或者是滞销商品,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先决条件是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三是担保财产法锁论。亦称债权锁定所有权论。担保财产法锁,是由债权人主持的债权与债务的法律锁链。这条法锁,可以从普通合同的主债权连接到担保合同的优先债权,可以锁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直到完全解除法锁关系为止。

    担保物权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较高层次的物权关系,首先是担保物权法锁关系起到了关键性的牵制作用,其次是担保物权信托关系起到了助推性的相互监督作用。法锁关系是基于确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6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

    担保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和反担保物权关系法是其基本的担保物权法,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担保物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

    担保物权法加入中国物权法,形成了民商合一型的新式物权法,给予中国物权法增添了不少份量,同时利用担保物权法也对中国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法律与法锁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更强。

    二、基本特征

    担保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担保物权中心论。亦称优先受偿权强制论。担保物权一旦设立,所担保的标的物或者权利就进入债权人监控的视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由财产所有权人变成了担保财产受信托物权人,债权人由他物权人初次变成了担保财产委任信托物权人、最后变成担保财产准处分权人以至担保财产所有权人。

    担保物权中心论是一种反所有权中心论的新型物权法理模式,对于所有权而言是逆时针旋转的物权化方向。其中心任务是要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要解决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一般而论,留置权强于质权、抵押权,质权强于抵押权。其中,最高额抵押权强于一般抵押权,权利质权强于动产质权。

    二是担保信托关系论。亦称所有权受限制论。担保物权之所以受到债权人青睐,并且为债务人所愿意接受,是因为在担保过程中形成了互为信托的新型财产权关系。原则上,债权人是担保财产的信托物权人、债务人是担保财产的信托义务人。具体情势下,在债权人已经占有担保财产的情势下,债权人要保证所占有控制的担保财产不毁损、灭失。如果没有约定,债权人既不能提前、也不能迟延实现担保物权,因为债务人有权抗辩债权人强迫还债或者无端占有担保财产。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得积极配合债权人清偿债务。